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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航空学会组织条例

第一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代表人数根据会员数确定适当比例。代表名额分配到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和团体会员单位。

第三条: 理事、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执行秘书和联络员为当然代表, 分配代表名额时应予扣除。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和开会期限按会章规定。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五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理事会是最高领导机构。

第六条: 理事人选要求热心为学会工作, 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组织能力的会员, 以及个别热心支持学会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 尽可能推荐一些中青年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涌现出来的骨干和积极分子。

第七条: 理事人数根据会员数确定适当比例。理事候选人名额分配到各专业(工作)委员会, 团体会员单位和领导机关, 广泛听取会员意见,采用协商推荐, 并组织工作委员会, 常务理事会和市科协组织部审查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理事。

第八条: 理事会任期按会章规定, 理事会每次必选, 更新三分之一左右。

第三章  常务理事会

第九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 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领导、检查和督促学会所属各机构的工作情况, 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

第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人选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候选人选必须是理事。

第十一条: 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 并经理事会通过, 副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常务副秘书长人选必须是理事。

第四章  秘书组

第十二条: 秘书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 负责学术、科普、教育、组织等工作, 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领导, 秘书组由学会专职秘书和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的执行秘书组成。

第十三条: 秘书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起草和编制学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处理日常工作、编印简报等。

第十四条: 秘书组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第五章  办公室

第十五条: 办公室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 由常务副秘书长领导, 由若干名专职和兼职秘书组成。

第十六条: 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学会文书档案、收发、财务和物资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章  组织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 组织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 按照会章组织原则, 搞好学会的组织, 调整和机构改革, 加强各专业(工作)委员会, 不断提高学会的工作效率。

(2) 有步骤、有计划地发展新会员。对申请入会人员按会章规定进行审查, 办理发展手续, 逐步建立和健全会员档案, 掌握会员人数、分布、科技实力、活动情况, 做好会员关系转移手续, 认真落实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发放会员证, 收取会费。

(3) 通过各种方式与广大会员建立联系, 倾听与反映会员在工作、学习、生活上的意见和要求, 保持与团体会员单位的联系。

(4) 负责学会的各级选举工作。

(5) 评比奖励先进, 对学术上有成就的会员给予奖励倡导精神文明,科技道德, 对会员中的先进事例和学会工作积极分子予以表扬和奖励。

(6) 组织人才推荐工作

第十八条: 组织工作委员会由主任一人, 由理事兼任, 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并设执行秘书一至二人, 人选均由理事会聘请,执行秘书协助秘书组处理组织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组织工作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检查、研究和布置组织工作。

第七章  学术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 根据国内外发展动态和四化建设的需要, 研究探讨学会学术发展方向和近几年内规划设想, 提出学会年度学术交流计划。

(2) 对科学的分化与综合,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与调整提出建议。

(3) 指导专业委员会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组织学会的学术年会。

(4) 组织指导论文选题和编写。

(5) 评选和推荐优秀论文。

(6) 指导学会的技术培训工作和专职科技人员的继续工程教育工作。

(7) 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 组织重大跨专业科技问题的讨论, 重大跨行业科研成果的鉴定。

第二十一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的人选由会员中具有高工、副研以上职称,有较高学术造脂和一定权威的人员组成,委员候选人采取专业 (工作)委员会, 团体会员单位,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推荐相结合的方法产生, 经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二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副主任二至三名, 执行秘书若干名, 执行秘书协助秘书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检查、研究、布置有关工作。

第八章  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是在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 负责组织专业学术的学术组织。专业委员会的设立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1) 编制本专业委员会的年度活动计划, 报理事会审定后, 组织实施。

(2) 组织评议和审定本专业的有关学术论文, 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3) 在学会领导下组织参加本专业的国际学术活动, 审查和推荐出国论文。

(4) 举办各种类型培训班, 专题讲座和学术报告会等, 提高科技人员的业务水平, 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5) 编辑出版本专业的学术和科普书刊。

(6) 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动态, 对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重大项目提出建议。

(7) 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科技咨询和科技成果鉴定, 评定工作, 传播和普及本专业的科技成果。

(8) 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包括放映科技电影、录像, 组织参观, 举办讲座等。

(9) 推荐本专业的会员, 报学会组织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副主任二至三名, 委员若干名, 其人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人选, 由本专业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协商推荐, 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聘任。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设执行秘书一至二名, 在正、副主任领导下, 处理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执行秘书有正、副主任提名, 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后聘任。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专业的情况, 专业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学组, 成员由专业委员会聘任, 报组织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必须挂靠在一个独立的行政单位, 作为日常办公地点和联络中心, 挂靠单位可以有几个。

第三十条: 挂靠单位要推荐一名在本专业范围内有学术权威的具有一定组织工作能力并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专家、学者或现职科技领导干部, 出任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并为专业委员会配备若干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要经常向挂靠单位汇报自己的工作, 挂靠单位也要把学会工作列入自己的议事日程, 对工作人员及其

工作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同时也要为他们的工作给予支持和方便, 他们的工作计入本人的工作量, 列入本单位考勤考绩的项目。

第三十二条: 挂靠单位要为专业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

第九章    科普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 采取多种形式对本会会员、航空科技工作者以及干部、工人、中小学教师, 广大青少年普及航空基础性和应用性和科技知识, 介绍国内外航空方面科技新成就, 新经验和新动向, 为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航空方面)科学文化水平贡献力量。

第三十四条: 科普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 推荐新会员报组织委员会审批, 关心本工作委员会的会员意见和要求。

(2)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科普工作的方针、政策, 制订和实施学会航空科普工作规划和计划。

(3) 举办报告会、讲座、短训班、展览宣传, 组织参观等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4) 组织放映航空科普电影、录像等。

(5) 单独或联合组织青少年航空夏令营, 航空科普竞赛等活动。

(6) 编辑出版航空科普读物, 评选优秀科普成果。

(7) 加强国际间的科普工作交流和联系。

第三十五条: 科普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副主任二至四名, 委员若干名, 执行秘书二至三名, 执行秘书在正副主任领导下, 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执行秘书由正副主任提名, 报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后由学会聘任。

第三十六条; 科普工作委员会委员, 聘请热心学会工作的优秀的科普工作者担任, 根据工作需要, 可设置若干专业活动组, 由委员分别参加组织和活动。可聘请热心科普工作的积极分子担任活动组成员参加活动组的工作。委员和成员人选采取会员推荐和自荐, 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名相结合的方法, 并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聘任。

第十章   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本委员会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为开发智力、培养人才、促进科技进步、促进科学技术直接转化为生产力, 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十八条: 教育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意见和要求。

(1)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继续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学会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和中高级技术工作与技术培训。

(2) 协调和指导专业委员会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3) 会同有关间门积极开展在职干部的继续工程教育, 举办或联合举办各种讲座、学习班、培训班, 帮助会员和科技人员知识更新, 调查研究沪、浙地区航空科技人员继续工程教育状况, 开展理论研究, 探讨继续工程教育的途径。

(4) 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航空系统中高级技术工人的培训工作, 帮助航空系统技术工人提高素质。

(5) 加强国际间的继续教育工作的交流和联系。

第三十九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副主任一至三名, 委员若干名,执行秘书一至二名, 执行秘书在正副主任领导下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执行秘书由委员会正副主任提名, 报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后由学会聘任。

第四十条: 教育工作委员会应聘请热心科技教育的有代表性的会员担任, 根据工作需要, 可设置若干活动组, 由委员分别参加组织和活动,可聘请热心科技教育工作的积极分子担任活动组成员, 参加活动的工作委员和成员采取会员推荐和自荐, 团体会员单位推荐和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 提名相结合的方法, 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

第十一章  科技咨询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本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等制订出学会的科技咨询工作的方针、政策、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 报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对重大咨询项目进行评审和指导, 指导专业委员会的咨询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航空学会科技咨询部是本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管学会科技咨询工作, 它对专业委员会、团体会员单位的咨询工作进行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 并承办学会的咨询业务。

第四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设立上海市航空学会科技咨询部××分部在专业委员会和学会咨询部领导下, 主管专业委员会的科技咨询工作, 并承办咨询业务。

第四十四条: 咨询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副主任二至四名, 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常务理事兼任, 常务副主任兼咨询部主任, 由常务副秘书长兼任。

第四十五条: 咨询部和咨询部分部设主任一名, 副主任二至三名, 主任助理和咨询工程师若干名, 咨询部和分部可聘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专家担任顾问、高级咨询员、项目咨询工程师或联络员、业务代理。

第二十章   学会联络员

第四十六条: 团体会员单位, 应在会员中推荐一至二名学会兼职联络员, 作本单位会员和学会之间联系的桥梁, 会员人数在五人以上的单位应推派一名会员兼任联络员。

第四十七条: 兼职学仁联络员的职责

(1) 沟通学会与团体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

(2) 负责本单位的会员联络工作, 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 传达学会的有关通知。

(3) 统一联系和协调本单位的会员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包括学术交流、培训、咨询、科普等活动)

(4) 为学会收取本单位会员的会费和团体会费。

(5) 学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议基本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理事会会议基本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学会如有重大问题需要及时解决时, 可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决定临时召开会议。

第四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可用通信方式举行,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可主持召开通信会议, 将议题和解决方案讨论稿指示秘书组挂号邮寄有关人员, 有关人员如有不同意见或建议应按规定时间书面或电话告知, 否则按同意论处。

第五十条: 通信会议、讨论议案半数以上人员同意即为通过, 如少数人意见涉及原则问题, 由理事长或常务副事长决定是否再进行第二轮通信会议讨论, 通信会议结束后, 秘书组应即整理出会议纪要, 分发给有关机关和人员, 并将决议刊载在学会简报上。

第五十一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秘书联席会议, 两个月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一个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经上海市航空学会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修必时同。